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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各國制度
鞭刑制度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律體制,而於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惟英國於1948年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後,現今世界上僅有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其中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其餘多為回教國家(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國家並未採取鞭刑,實係鞭刑手段過於殘酷之故。
二、新加坡鞭刑執行況狀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強調殺雞儆猴之功效,執行時雖未公開行刑,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方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足見鞭刑殘酷與不人道。
三、鞭刑與治安之關係
我國每於社會治安敗壞,輿論即歸咎刑罰不夠嚴格,一再陷入「治亂世用重典」之迷思中,殊不知新加坡治安良好,實係人民守法觀念深厚,執行人員「律出必行」之執法態度所致。再觀諸鄰近之日本,雖未引進鞭刑,其治安亦為世人所盛讚,其原因與新加坡相同,在於人民之守法觀念堅強與執行人員之執法確實有關。如將新加坡之治安良好,歸功於鞭刑制度使然,似與事實不符。
目前解決治安之道,唯有政府加強執法能力,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並速審速結,始能使犯罪者不能無法行行險僥倖。
四、我國是否有引進鞭刑必要
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實不宜存今日之刑法法典中。況我國以人權立國,尤其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政府已將於民國56年10月已簽署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及兩公約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業於98年3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98年4月22日總統令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仁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冒然引進鞭刑,不僅與上開公約之精神相扞挌,更與我國以人權立國之政策有悖,應屬不宜。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何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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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據1950年海牙舉行之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報告書指出短期自由刑有下列缺點:(一)無施教之充分機會;(二)對防止犯罪無力;(三)受刑者大多為初犯者,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四)經微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損失;(五)犯罪者被釋放時,社會復歸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再犯之原因;(六)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因短期自由刑具有如上所述,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故學者及其他各國均亟思謀求代替之制度,而易科罰金便係其中一種代替短期自由刑之良好方法。
二、 依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元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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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據1950年海牙舉行之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報告書指出短期自由刑有下列缺點:(一)無施教之充分機會;(二)對防止犯罪無力;(三)受刑者大多為初犯者,使其喪失對拘禁之恐懼,減弱其自尊心;(四)經微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受重大損失;(五)犯罪者被釋放時,社會復歸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再犯之原因;(六)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因短期自由刑具有如上所述,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故學者及其他各國均亟思謀求代替之制度,而易科罰金便係其中一種代替短期自由刑之良好方法。
二、 依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元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小偷偷了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要逮捕小偷,小偷竟動手打人,會不會加重處罰?
在家裡關起門來打麻將,跟在店裡打麻將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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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鎮在建國市場開了一家雜貨店,打烊後,把鐵門拉下來,但為方便進出,留了一個人高的空間供人進出,找了三個朋友來打麻將,阿鎮有沒有構成犯罪?跟把門關起來打麻將有什麼不同?
解析: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換句話說,有賭博的行為,又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時,就是構成賭博罪。
(2)公共場所是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公園、車站等,很容易瞭解,不用多講,但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是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場所,如旅館、辦公室等。
(3)本案阿鎮雖將鐵捲門拉下來,但還留了一個人高的空間供人進出,則該雜貨店應該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阿鎮和朋友在該雜貨店內打麻將,都是犯了賭博罪。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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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鎮在建國市場開了一家雜貨店,打烊後,把鐵門拉下來,但為方便進出,留了一個人高的空間供人進出,找了三個朋友來打麻將,阿鎮有沒有構成犯罪?跟把門關起來打麻將有什麼不同?
解析: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換句話說,有賭博的行為,又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時,就是構成賭博罪。
(2)公共場所是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公園、車站等,很容易瞭解,不用多講,但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是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場所,如旅館、辦公室等。
(3)本案阿鎮雖將鐵捲門拉下來,但還留了一個人高的空間供人進出,則該雜貨店應該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阿鎮和朋友在該雜貨店內打麻將,都是犯了賭博罪。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在自己家裡設賭場,有沒有犯罪?
駕車肇事逃逸,是不是一定是逃之夭夭才算是逃逸?
駕車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倒機車,可以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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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
解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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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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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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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請你抽煙時,你要不要注意香煙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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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喜愛唱歌,三不五時,就邀請好友到KTV歡唱,有一天,朋友阿昌帶了他的朋友阿華一起來唱歌,阿華也很熱情,不是敬酒,就是遞煙,阿宏平常雖然有抽煙的習慣,但抽阿華給的香煙,仍然感覺不一樣,抽了之後有點頭暈,還有嘔吐的感覺,不知道是為什麼?
解析:
(1)毒品中的海洛因,是白色的粉末,最簡便的吸食海洛因的方法,就是將香煙煙絲抽出少許,填入少許海洛因,再將抽出之煙絲填回,並點燃香煙,於抽煙同時吸食海洛因。
(2)但在將香煙的煙絲抽出來,放入海洛因粉末,再將抽出的煙絲填回時,香煙前端的煙絲就可能會變得不平整,包裝紙也可能破了,所以,在人家遞煙給你時,有必要養成看一看香煙前端是不是「正常」的必要,如果是不平整的或是包裝紙已經破了的或是抽了之後感覺不舒服的,就要趕快停止再抽,並馬上檢查是不是摻有海洛因之香煙。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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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喜愛唱歌,三不五時,就邀請好友到KTV歡唱,有一天,朋友阿昌帶了他的朋友阿華一起來唱歌,阿華也很熱情,不是敬酒,就是遞煙,阿宏平常雖然有抽煙的習慣,但抽阿華給的香煙,仍然感覺不一樣,抽了之後有點頭暈,還有嘔吐的感覺,不知道是為什麼?
解析:
(1)毒品中的海洛因,是白色的粉末,最簡便的吸食海洛因的方法,就是將香煙煙絲抽出少許,填入少許海洛因,再將抽出之煙絲填回,並點燃香煙,於抽煙同時吸食海洛因。
(2)但在將香煙的煙絲抽出來,放入海洛因粉末,再將抽出的煙絲填回時,香煙前端的煙絲就可能會變得不平整,包裝紙也可能破了,所以,在人家遞煙給你時,有必要養成看一看香煙前端是不是「正常」的必要,如果是不平整的或是包裝紙已經破了的或是抽了之後感覺不舒服的,就要趕快停止再抽,並馬上檢查是不是摻有海洛因之香煙。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什麼樣的音樂、影像或其他電腦程式可以從網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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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很喜歡音樂,尤其是正在流行中的音樂,但這類的音樂會或CD都蠻貴的,因此,打開電腦想從網路上下載,但又不知道那些可以下載?那些不可以下載?
解析:
著作權法處罰之重製行為,是「擅自」重製,亦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行任意重製,如事先徵得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因此,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如果是付費的或是免費的或是供大量散布傳播(如打歌)的,都可以下載,且免費下載之音樂或其他著作,通常於「儲存檔案」或「另存新檔」時,就會「存檔」,而不同意下載的,則不能存檔(甚至不讓你列印)。
雖然學界有人主張如果不是營利的話,對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影響不大的話,應該保留社會大眾一個空間,讓他可以自由利用,但在司法實務上,沒有辦法作這種解釋,而必須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理,仍以有沒有經過授權作為判斷的依據。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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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很喜歡音樂,尤其是正在流行中的音樂,但這類的音樂會或CD都蠻貴的,因此,打開電腦想從網路上下載,但又不知道那些可以下載?那些不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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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處罰之重製行為,是「擅自」重製,亦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行任意重製,如事先徵得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因此,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如果是付費的或是免費的或是供大量散布傳播(如打歌)的,都可以下載,且免費下載之音樂或其他著作,通常於「儲存檔案」或「另存新檔」時,就會「存檔」,而不同意下載的,則不能存檔(甚至不讓你列印)。
雖然學界有人主張如果不是營利的話,對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影響不大的話,應該保留社會大眾一個空間,讓他可以自由利用,但在司法實務上,沒有辦法作這種解釋,而必須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理,仍以有沒有經過授權作為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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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書太貴了,拿到影印店影印,是不是也是違反了著作權法呢?
拷具歌星的CD專輯供自己欣賞有沒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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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析:
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
(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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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析:
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
(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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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識別碼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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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看報紙廣告可以用信用卡郵購秘錄器,便依報紙的表格填寫自己的姓名、年齡、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信用卡的四組各四位數的號碼後,傳真到郵購公司,第二天,公司的小姐打電話問小玉:「妳的識別碼幾號?」小玉弄不清楚識別碼在那裡?
解析:
信用卡的正面有發卡銀行的名稱及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識別碼則在背面名條上靠近右端的地方,是一組三位數的號碼,它是銀行以電腦亂碼設定的號碼,通常這三個號碼是保密的,是作為銀行確認是不是真正持卡人刷卡,如果有被冒刷或有可能是偽卡時,發卡銀行會立即停止信用交易,並通知真正之持卡人將信用卡繳回,再另發新卡,但另發的新卡,其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雖然相同,但識別碼則已經變更,所以,除了絕對有必要外,不要隨便將識別碼告訴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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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看報紙廣告可以用信用卡郵購秘錄器,便依報紙的表格填寫自己的姓名、年齡、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信用卡的四組各四位數的號碼後,傳真到郵購公司,第二天,公司的小姐打電話問小玉:「妳的識別碼幾號?」小玉弄不清楚識別碼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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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正面有發卡銀行的名稱及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識別碼則在背面名條上靠近右端的地方,是一組三位數的號碼,它是銀行以電腦亂碼設定的號碼,通常這三個號碼是保密的,是作為銀行確認是不是真正持卡人刷卡,如果有被冒刷或有可能是偽卡時,發卡銀行會立即停止信用交易,並通知真正之持卡人將信用卡繳回,再另發新卡,但另發的新卡,其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雖然相同,但識別碼則已經變更,所以,除了絕對有必要外,不要隨便將識別碼告訴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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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錄器是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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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是一家外商公司的高級助理,每月收入十多萬元,銀行發給她信用額度廿五萬元的信用卡(即俗稱之金卡),有一天,明月開車到加油站加油後,將信用卡交給加油工刷卡,發現加油工在刷卡機上刷了一次,又在一個大小像是手機的機器上刷了一次,問加油工為什麼要刷兩次,加油工說沒什麼呀,刷卡本來就是這樣,明月以為是多疑,但不久之後,收到銀行繳款通知,才發現不得了,被盜刷了將近二十萬元,明月是不是被側錄了?
解析:
一、信用卡交易的程序:
(1)一般人要持有信用卡,要先向發卡銀行如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幾乎各家銀行都有發行信用卡)申請,發卡銀行會調查申請人之財務狀況及清償能力,核定在一定的信用額度內可以用信用卡交易,好比說每月收入只有二、三萬元的人,可能只能取得信用額度三萬元左右的信用卡,但每月收入十餘萬元的人,可能就可以取得信用額度二、三十萬元的信用卡。
(2)持卡人到商店消費時,如要用信用卡付帳,要先看這家商店有沒有接受你所持有的信用卡(如萬事達卡、威士卡或其他),如果可以接受時,才能夠持卡消費。
(3)持卡消費時,要將信用卡交給商店的收銀員,收銀員會將你的信用卡在刷卡機上刷一下(從上往下拉,一次就夠了),刷的目的是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連線,查明是不是有這位持卡人,及這位持卡人的信用額度還有多少錢?查的結果如確實有這位持卡人,且過去刷卡的金額加上這次刷卡的金額,還沒有超過信用額度時,就會同意刷卡。
(4)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同意刷卡交易時,刷卡機就會列印出簽帳單,收銀員會將簽帳單交給持卡人簽名。
(5)持卡人簽名後,將簽帳單交還給收銀員,收銀員會檢視一下持卡人當場的簽名,是不是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相同,如果相同,收銀員就會撕下一張(通常有兩張,撕下的一張是上面的一張,是持卡人簽名的原本部分),信用卡交易就完成了。
二、側錄器是什麼東西?
(1)事實上,信用卡的構造與門卡的構造相同,是靠卡片上的磁條記錄持卡人的資料代號,而這個代號是由四個一組,共四組,一共十六位數的數字所組成,另外還有一組三位數的識別碼,因此,如果能夠取得這些數字,就可以作出一張與發卡銀行所發的信用卡相同的假卡。
(2)既然這些數字是用刷卡機讀出來,那如果與刷卡機連線,或是用一台有記億儲存設備的讀卡機,將原來的信用卡在上面刷一下,就可以將真卡的數字全部記錄下來,讀卡機就是俗稱的側錄器。
三、明月的信用卡是不是被盜刷了
(1)本案加油工加刷的一次,就是用側錄器刷的,目的是盜取明月所持信用卡的代碼。
(2)通常偽造信用卡集團在取得信用卡的代碼後,就用空白的卡片(即俗稱之白卡)貼上磁條,輸入側錄的代碼,再用凸字機打出四組四位數,並以雷射打印防偽標籤及名條就完成了。
(3)持假卡消費的人,通常在被發現或被停卡之前,會連續大量消費,一直到刷爆為止。
(4)甚至會利用無法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連線的飛機上盜刷。
四、明月是不是要負擔被盜刷的消費金額?
既然被盜刷的部分,都不是明月簽名消費的部分,發卡銀行當然不能要求明月付帳,而由發卡銀行先行負擔被冒刷的消費額給提供消費或出售商品的商店,再於查獲後,向持偽卡冒刷之人要求返還冒刷之金額。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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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是一家外商公司的高級助理,每月收入十多萬元,銀行發給她信用額度廿五萬元的信用卡(即俗稱之金卡),有一天,明月開車到加油站加油後,將信用卡交給加油工刷卡,發現加油工在刷卡機上刷了一次,又在一個大小像是手機的機器上刷了一次,問加油工為什麼要刷兩次,加油工說沒什麼呀,刷卡本來就是這樣,明月以為是多疑,但不久之後,收到銀行繳款通知,才發現不得了,被盜刷了將近二十萬元,明月是不是被側錄了?
解析:
一、信用卡交易的程序:
(1)一般人要持有信用卡,要先向發卡銀行如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幾乎各家銀行都有發行信用卡)申請,發卡銀行會調查申請人之財務狀況及清償能力,核定在一定的信用額度內可以用信用卡交易,好比說每月收入只有二、三萬元的人,可能只能取得信用額度三萬元左右的信用卡,但每月收入十餘萬元的人,可能就可以取得信用額度二、三十萬元的信用卡。
(2)持卡人到商店消費時,如要用信用卡付帳,要先看這家商店有沒有接受你所持有的信用卡(如萬事達卡、威士卡或其他),如果可以接受時,才能夠持卡消費。
(3)持卡消費時,要將信用卡交給商店的收銀員,收銀員會將你的信用卡在刷卡機上刷一下(從上往下拉,一次就夠了),刷的目的是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連線,查明是不是有這位持卡人,及這位持卡人的信用額度還有多少錢?查的結果如確實有這位持卡人,且過去刷卡的金額加上這次刷卡的金額,還沒有超過信用額度時,就會同意刷卡。
(4)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同意刷卡交易時,刷卡機就會列印出簽帳單,收銀員會將簽帳單交給持卡人簽名。
(5)持卡人簽名後,將簽帳單交還給收銀員,收銀員會檢視一下持卡人當場的簽名,是不是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相同,如果相同,收銀員就會撕下一張(通常有兩張,撕下的一張是上面的一張,是持卡人簽名的原本部分),信用卡交易就完成了。
二、側錄器是什麼東西?
(1)事實上,信用卡的構造與門卡的構造相同,是靠卡片上的磁條記錄持卡人的資料代號,而這個代號是由四個一組,共四組,一共十六位數的數字所組成,另外還有一組三位數的識別碼,因此,如果能夠取得這些數字,就可以作出一張與發卡銀行所發的信用卡相同的假卡。
(2)既然這些數字是用刷卡機讀出來,那如果與刷卡機連線,或是用一台有記億儲存設備的讀卡機,將原來的信用卡在上面刷一下,就可以將真卡的數字全部記錄下來,讀卡機就是俗稱的側錄器。
三、明月的信用卡是不是被盜刷了
(1)本案加油工加刷的一次,就是用側錄器刷的,目的是盜取明月所持信用卡的代碼。
(2)通常偽造信用卡集團在取得信用卡的代碼後,就用空白的卡片(即俗稱之白卡)貼上磁條,輸入側錄的代碼,再用凸字機打出四組四位數,並以雷射打印防偽標籤及名條就完成了。
(3)持假卡消費的人,通常在被發現或被停卡之前,會連續大量消費,一直到刷爆為止。
(4)甚至會利用無法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連線的飛機上盜刷。
四、明月是不是要負擔被盜刷的消費金額?
既然被盜刷的部分,都不是明月簽名消費的部分,發卡銀行當然不能要求明月付帳,而由發卡銀行先行負擔被冒刷的消費額給提供消費或出售商品的商店,再於查獲後,向持偽卡冒刷之人要求返還冒刷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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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手機出現你中獎的簡訊時,你是要高興呢?或是置之不理?或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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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芳的手機傳來了簡訊,告訴文芳說她中獎了,獎額是二十萬塊港幣,文芳真的中獎了嗎?
解析:
(1)詐欺的手法不斷的翻新,過去,郵寄中獎的通知,或是電話通知中獎,或是最近的以手機簡訊通知中獎,實際上都是相同的戲碼,所以,當你接到這種簡訊時,你一定要鎮靜的想一想,你是不是有參加什麼有獎徵答或賭注,如果沒有時,你應該馬上警覺到它是要騙你的玩意,千萬不要試的與其電話聯絡,或依其指示寄上入會費或稅金之類的,如果你動心了,寄上了其所說的入會費、稅金,詐欺集團還會繼續以其他名義要你寄款,讓你進退兩難,最後,是虧了一大筆錢。
(2)本案文芳既然沒有參與任何抽獎活動,也沒有投下任何賭注,表示這則簡訊根本就是要騙文芳的錢,文芳應該報警或置之不理,才是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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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芳的手機傳來了簡訊,告訴文芳說她中獎了,獎額是二十萬塊港幣,文芳真的中獎了嗎?
解析:
(1)詐欺的手法不斷的翻新,過去,郵寄中獎的通知,或是電話通知中獎,或是最近的以手機簡訊通知中獎,實際上都是相同的戲碼,所以,當你接到這種簡訊時,你一定要鎮靜的想一想,你是不是有參加什麼有獎徵答或賭注,如果沒有時,你應該馬上警覺到它是要騙你的玩意,千萬不要試的與其電話聯絡,或依其指示寄上入會費或稅金之類的,如果你動心了,寄上了其所說的入會費、稅金,詐欺集團還會繼續以其他名義要你寄款,讓你進退兩難,最後,是虧了一大筆錢。
(2)本案文芳既然沒有參與任何抽獎活動,也沒有投下任何賭注,表示這則簡訊根本就是要騙文芳的錢,文芳應該報警或置之不理,才是一策。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討債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用任何方法叫債務人還錢?
徵信社
徵信
住在屏東市的張小姐剛買了一棟房子,住不了幾天,討債公司就上門說是要向原來的屋主陳太太要錢,不管張小姐怎麼解釋,討債公司的人就是聽不進去,硬是推開大門進到房子裡到處找陳太太,試問討債公司的人確實有這樣的權利嗎?
解析:
一、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討債公司,而是通常所講的專門為人討債的組織或個人。
二、討債公司既然不是法律上所得申請登記的公司,通常不會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自行以「○○公司經理」或「○○公司組長」名義印製名片營業,如有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則通常又為「○○應收帳款公司」,所以,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絕對沒有討債公司。
三、討債公司的討債方式很多,花樣不一,下列幾種是經常見到的方法:
(1)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
(2)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
(3)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
(4)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幾倍。
(5)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
(6)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
四、討債公司的人的上開行為是不是有構成犯罪?
(1)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時,可能會有下列罪名:
由公司負責人強制要求離開,如抗拒不離開時,就構成以強暴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
如沒有辦法提出債權憑證或足以證明其有權利來要債如委託書時,又多了無故侵入罪。
(2)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時,除了構成上開 (1)的犯罪外,並多了毀損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
(3)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則已構成剝奪行動自由之妨害自由罪。
(4)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幾倍時,則犯了強制罪。
(5)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時,則犯了剝奪行動自由的妨害自由罪。
(6)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時,則是犯了以脅迫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
五、綜上,可見討債公司的行為,大部分都是違法的行為,都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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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屏東市的張小姐剛買了一棟房子,住不了幾天,討債公司就上門說是要向原來的屋主陳太太要錢,不管張小姐怎麼解釋,討債公司的人就是聽不進去,硬是推開大門進到房子裡到處找陳太太,試問討債公司的人確實有這樣的權利嗎?
解析:
一、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討債公司,而是通常所講的專門為人討債的組織或個人。
二、討債公司既然不是法律上所得申請登記的公司,通常不會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自行以「○○公司經理」或「○○公司組長」名義印製名片營業,如有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則通常又為「○○應收帳款公司」,所以,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絕對沒有討債公司。
三、討債公司的討債方式很多,花樣不一,下列幾種是經常見到的方法:
(1)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
(2)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
(3)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
(4)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幾倍。
(5)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
(6)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
四、討債公司的人的上開行為是不是有構成犯罪?
(1)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時,可能會有下列罪名:
由公司負責人強制要求離開,如抗拒不離開時,就構成以強暴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
如沒有辦法提出債權憑證或足以證明其有權利來要債如委託書時,又多了無故侵入罪。
(2)除了派一群小混混到公司,佔據辦公室,嚼檳榔,吐檳榔汁,抽煙亂丟煙蒂,使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外,另外用鐵樂士噴漆噴辦公室的玻璃窗或牆壁,噴的內容大都為欠債不還,不要臉,沒有人格等等文字時,除了構成上開 (1)的犯罪外,並多了毀損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
(3)派人將債務人帶走,逼著債務人借錢還錢,或是用他人的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則已構成剝奪行動自由之妨害自由罪。
(4)派人逼債務人開本票,面額大多高於實欠的金額,甚至為實欠金額的好幾倍時,則犯了強制罪。
(5)派人將債務人帶到空房子,命債務人叫人來還錢時,則犯了剝奪行動自由的妨害自由罪。
(6)派人緊跟著債務人,不管債務人到那裡就跟到那裡,甚至吃飯、睡覺、上廁所、沐浴都緊跟著時,則是犯了以脅迫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
五、綜上,可見討債公司的行為,大部分都是違法的行為,都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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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還錢,債權人卻拒絕接受或找不到債權人該怎麼辦?
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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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四年前,向王伯伯借了一百萬元,供孩子到美國留學,約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八,小玲有能力還錢時再還,今年八月,小玲終於湊足了一百萬元和這幾年來的利息三十二萬元,共一百三十二萬元,但要找王伯伯時,才發現王伯伯到美國就醫,究竟是在那裡就醫也搞不清楚,但小玲實在不想再負擔利息,試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解析:
(1)「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
(2)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3)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法院的錢了。
(4)本案小玲與王伯伯原先約定小玲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小玲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王伯伯,則王伯伯就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小玲確實找不到王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王伯伯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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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四年前,向王伯伯借了一百萬元,供孩子到美國留學,約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八,小玲有能力還錢時再還,今年八月,小玲終於湊足了一百萬元和這幾年來的利息三十二萬元,共一百三十二萬元,但要找王伯伯時,才發現王伯伯到美國就醫,究竟是在那裡就醫也搞不清楚,但小玲實在不想再負擔利息,試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解析:
(1)「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
(2)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3)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法院的錢了。
(4)本案小玲與王伯伯原先約定小玲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小玲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王伯伯,則王伯伯就要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小玲確實找不到王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王伯伯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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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表示不追究是不是就可以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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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生逛N0VA,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手提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手提電腦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手提電腦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手提電腦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解析: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學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偷的手提電腦,而這名學生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商家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這名學生服八十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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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生逛N0VA,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手提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手提電腦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手提電腦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手提電腦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解析: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學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偷的手提電腦,而這名學生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商家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這名學生服八十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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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要注意那些事項?
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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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的儲蓄只有一百萬元,但看上了一棟價格五百萬的房屋,建設公司建議李玲向銀行貸款,李玲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應該注意那些事項?
解析:
(1)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以書面認定設定抵押權契約書。
(2)要載明約定的債權額。
(3)要載明約定的利率。
(4)要載明設定抵押權的期間。
(2)通常設定抵押權貸款發生問題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
(1)取得貸款的一方(如建設公司)故意將貸款的金額提高,使債務人多負擔債務。
(2)本來是定額貸款,卻記載為最高限額抵押,金額大幅提高,使債務人有被冒貸之可能。
(3)利率較約定的利率高,使銀行可以藉口多得利息。
(4)設定抵押權之期間記載較約定的期間長。
為了避免上述不利於債務人的情形發生,李玲應該仔細的閱讀設定契約書的條款,一定要契約書所載的內容完全與約定的內容相同時,才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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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的儲蓄只有一百萬元,但看上了一棟價格五百萬的房屋,建設公司建議李玲向銀行貸款,李玲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應該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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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以書面認定設定抵押權契約書。
(2)要載明約定的債權額。
(3)要載明約定的利率。
(4)要載明設定抵押權的期間。
(2)通常設定抵押權貸款發生問題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
(1)取得貸款的一方(如建設公司)故意將貸款的金額提高,使債務人多負擔債務。
(2)本來是定額貸款,卻記載為最高限額抵押,金額大幅提高,使債務人有被冒貸之可能。
(3)利率較約定的利率高,使銀行可以藉口多得利息。
(4)設定抵押權之期間記載較約定的期間長。
為了避免上述不利於債務人的情形發生,李玲應該仔細的閱讀設定契約書的條款,一定要契約書所載的內容完全與約定的內容相同時,才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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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是不是就是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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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瑄在美琪公司上班,一年多來,公司業務好像挺不錯的,但是有一天早上,當她興忡忡的到公司上班時,才發現公司大門關著,大門上貼著一張紅紙,上面寫著「本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繼續經營,自即日的宣布倒閉」,美琪公司是不是就是破產了呢?
解析:
(1)倒閉是通俗所講的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或者兩手一攤,跟你耍無賴,「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遇到這類的債務人,除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故意詐欺,可依法提出告訴者外,就要看是不是還有財產,如果還有財產,可以聲請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如果沒有財產,可能就拿他沒辦法,不過,不管怎樣,債權人之債權仍然存在,日後,只要是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而破產則是依破產法之規定了結債務,所以,債權人一定是很多人,而且,還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法院才會准予宣告破產,換言之,是由法院介入,以破產人之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於分配完畢後,縱未全部受償,其餘的債權之請求權均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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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瑄在美琪公司上班,一年多來,公司業務好像挺不錯的,但是有一天早上,當她興忡忡的到公司上班時,才發現公司大門關著,大門上貼著一張紅紙,上面寫著「本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繼續經營,自即日的宣布倒閉」,美琪公司是不是就是破產了呢?
解析:
(1)倒閉是通俗所講的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或者兩手一攤,跟你耍無賴,「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遇到這類的債務人,除了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故意詐欺,可依法提出告訴者外,就要看是不是還有財產,如果還有財產,可以聲請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如果沒有財產,可能就拿他沒辦法,不過,不管怎樣,債權人之債權仍然存在,日後,只要是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而破產則是依破產法之規定了結債務,所以,債權人一定是很多人,而且,還有可供分配的財產,法院才會准予宣告破產,換言之,是由法院介入,以破產人之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於分配完畢後,縱未全部受償,其餘的債權之請求權均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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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拍賣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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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將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了三百萬元,作為經營超級市場的資金,但經營不如理想,虧損累累,沒有辦法還債,銀行聲請法院對抵押之房屋及土地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執行拍賣?
解析:
(1)法院受理銀行之聲請後,會先鑑定要拍賣的不動產之價值,再定出拍賣的底價。
(2)並在執行拍賣兩週前,將拍賣的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公告週知,除了公告在法院的布告欄外,也會刊登在報紙上。
(3)參與投標應買的投標人,應該在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投票書上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年齡及住址、願買的不動產與願出的價額等。然後把投標書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標匭內,開標的時間一到,由執行法官當眾打開標匭,把投標書所載願出的價額一件一件唸出來,出價最高,且又超出拍賣底價的投標人就是得標人。
(4)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拍賣之最低價時,法院會擇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之後,再行拍賣,得酌減拍賣之底價,酌減的數額,約在前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所以,如果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經多次拍賣而無法拍定時,往往拍賣的底價會遠低於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的價格,致無法滿足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不能獲得滿足的清償時,債權人就會轉向其他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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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將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了三百萬元,作為經營超級市場的資金,但經營不如理想,虧損累累,沒有辦法還債,銀行聲請法院對抵押之房屋及土地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執行拍賣?
解析:
(1)法院受理銀行之聲請後,會先鑑定要拍賣的不動產之價值,再定出拍賣的底價。
(2)並在執行拍賣兩週前,將拍賣的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公告週知,除了公告在法院的布告欄外,也會刊登在報紙上。
(3)參與投標應買的投標人,應該在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投票書上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年齡及住址、願買的不動產與願出的價額等。然後把投標書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標匭內,開標的時間一到,由執行法官當眾打開標匭,把投標書所載願出的價額一件一件唸出來,出價最高,且又超出拍賣底價的投標人就是得標人。
(4)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拍賣之最低價時,法院會擇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之後,再行拍賣,得酌減拍賣之底價,酌減的數額,約在前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所以,如果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經多次拍賣而無法拍定時,往往拍賣的底價會遠低於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的價格,致無法滿足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不能獲得滿足的清償時,債權人就會轉向其他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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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到汽車牌照稅或燃料稅的稅單時,是不是可以高興不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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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明開的是一部進口車,有一天晚上到餐廳吃飯,吃完走出餐廳,卻發現人要拖走他的車子,還拿出車籍資料及債權憑證,證明他們是銀行派來拖回抵押品的人,不管世明怎麼爭執,對方就是不理他,世明該怎麼辦?
解析:
(1)這是利用偽造的車籍資料貸款的案件,犯罪集團通常是以高級轎車為對象,透過不明的管道取得該車的車籍資料,再偽造一份與監理所於新車申領牌照時發給之車籍資料相同的車籍資料,及汽車製造廠相同的出廠證明,先持向監理所辦理異動,以偷天換日的手法,將車主變更為犯罪集團預先準備的人頭名下,再以人頭的名義持異動後的車籍資料向不知情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花用的案件。
(2)既然是用人頭的名義貸款,自然不可能去繳息還款,金融機構於發現借款人拒不繳息還款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人頭通常是沒有財產的人,於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但對金融機構來說,如不再繼續執行,這筆貸款就會變成收不回來的呆帳,因此,有些業者就僱用專人負責尋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車子拖回,使車主出面解決或拍賣取償。
(3)事實上,派人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汽車拖回的行為,除能證明金融機構與犯罪集團勾結犯罪外,應係引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規定所為之行為,金融機構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如其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惟問題在於金融機構持有的車籍資料是偽造的,真正的車主並沒有將汽車轉讓給他人,也沒有向金融機構貸款,致於發現愛車被人拖走時,會與拖車者及金融機構發生爭執或衝突,這時候如果不透過警察機關追查偽造車籍資料的犯罪集團,並撤銷原來的異動,回復到真正車主的名下,是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因此,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趕快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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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明開的是一部進口車,有一天晚上到餐廳吃飯,吃完走出餐廳,卻發現人要拖走他的車子,還拿出車籍資料及債權憑證,證明他們是銀行派來拖回抵押品的人,不管世明怎麼爭執,對方就是不理他,世明該怎麼辦?
解析:
(1)這是利用偽造的車籍資料貸款的案件,犯罪集團通常是以高級轎車為對象,透過不明的管道取得該車的車籍資料,再偽造一份與監理所於新車申領牌照時發給之車籍資料相同的車籍資料,及汽車製造廠相同的出廠證明,先持向監理所辦理異動,以偷天換日的手法,將車主變更為犯罪集團預先準備的人頭名下,再以人頭的名義持異動後的車籍資料向不知情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花用的案件。
(2)既然是用人頭的名義貸款,自然不可能去繳息還款,金融機構於發現借款人拒不繳息還款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人頭通常是沒有財產的人,於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但對金融機構來說,如不再繼續執行,這筆貸款就會變成收不回來的呆帳,因此,有些業者就僱用專人負責尋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車子拖回,使車主出面解決或拍賣取償。
(3)事實上,派人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汽車拖回的行為,除能證明金融機構與犯罪集團勾結犯罪外,應係引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規定所為之行為,金融機構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如其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惟問題在於金融機構持有的車籍資料是偽造的,真正的車主並沒有將汽車轉讓給他人,也沒有向金融機構貸款,致於發現愛車被人拖走時,會與拖車者及金融機構發生爭執或衝突,這時候如果不透過警察機關追查偽造車籍資料的犯罪集團,並撤銷原來的異動,回復到真正車主的名下,是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因此,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趕快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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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擄車勒贖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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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德省吃節用的積蓄了四十多萬元,買了一部CEFIRO轎車,開車上下班,真是神氣,但是好景不常,開不到兩個月,有一天正高高興興的下樓要開車上班時,發現車子不見了,附近該找的地方都找過了,就是找不到,忽然間,接到一通陌生人打來的電話,很不客氣的跟耀德講:「你的車子在我這裡,如果你要車子,就請你在明天下午五點以前,把五萬塊錢存入○○銀行○○戶頭,要不然就找不到了」,就將電話掛斷,耀德該怎麼辦?
解析:
一、首先要談的是擄車勒贖的人犯了什麼罪?
因為擄車勒贖的人,偷車的目的是要向車主要錢,所以,擄車的本身是勒贖的方法行為,擄車之後,向車主給錢是最終的目的,而於要錢時,說如果不付錢,就找不到車子了的意思,是以恐嚇的方式,逼迫車主付錢,所以,與刑法恐嚇取財罪的要件相當,故擄車勒贖的人是犯了恐嚇取財罪。
車主既是恐嚇取財罪的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二、萬一遇到被擄車勒贖時,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先報警。
(2)將對方的電話告訴警察。
(3)如果對方沒有留下電話,或是沒有來電顯示時,通常是對方是個慣犯或是警覺心很高的人,他怕被查獲,而只能由他主動跟你聯絡,所以,更要由警方介入,才有辦法查獲。
(4)警方於此情形,通常會立即聯絡電信警察,利用電訊追蹤查到發話的電話或電話亭的地址,並作錄音,因此,如果被害人能與警察聯絡,並稍微拖延時間,電信警察便能掌握勒車的人的發話地點,就可以埋伏當場查獲。
三、另外建議車主下列事項:
(1)最好在暫時停車時,將車停在可以停車之地點,而不要在車上放了一個牌子:「對不起,暫時停車,電話○○○○○○○」,反而引來歹徒的注意,因為,歹徒不必再想辦法找你家的電話,這種停車方式,最容易被作為作案的目標。
(2)汽車保養時,保養廠通常會在前門內側門鎖卡筍的附近貼上一張保養的記錄貼紙,上開有該保養廠的電話,歹徒也曾經打電話到保養廠要車主的姓名及電話,再向被害人要錢,所以,這類的字條最好撕掉或以其他方法保管。 (3)另外,加個方向盤鎖或排檔鎖或警報系統,造成擄車的人不易得手,並增加他被查獲的機率,也增加了他的心理負擔,而不願碰這類的車子,也是個不錯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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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德省吃節用的積蓄了四十多萬元,買了一部CEFIRO轎車,開車上下班,真是神氣,但是好景不常,開不到兩個月,有一天正高高興興的下樓要開車上班時,發現車子不見了,附近該找的地方都找過了,就是找不到,忽然間,接到一通陌生人打來的電話,很不客氣的跟耀德講:「你的車子在我這裡,如果你要車子,就請你在明天下午五點以前,把五萬塊錢存入○○銀行○○戶頭,要不然就找不到了」,就將電話掛斷,耀德該怎麼辦?
解析:
一、首先要談的是擄車勒贖的人犯了什麼罪?
因為擄車勒贖的人,偷車的目的是要向車主要錢,所以,擄車的本身是勒贖的方法行為,擄車之後,向車主給錢是最終的目的,而於要錢時,說如果不付錢,就找不到車子了的意思,是以恐嚇的方式,逼迫車主付錢,所以,與刑法恐嚇取財罪的要件相當,故擄車勒贖的人是犯了恐嚇取財罪。
車主既是恐嚇取財罪的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告訴。
二、萬一遇到被擄車勒贖時,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先報警。
(2)將對方的電話告訴警察。
(3)如果對方沒有留下電話,或是沒有來電顯示時,通常是對方是個慣犯或是警覺心很高的人,他怕被查獲,而只能由他主動跟你聯絡,所以,更要由警方介入,才有辦法查獲。
(4)警方於此情形,通常會立即聯絡電信警察,利用電訊追蹤查到發話的電話或電話亭的地址,並作錄音,因此,如果被害人能與警察聯絡,並稍微拖延時間,電信警察便能掌握勒車的人的發話地點,就可以埋伏當場查獲。
三、另外建議車主下列事項:
(1)最好在暫時停車時,將車停在可以停車之地點,而不要在車上放了一個牌子:「對不起,暫時停車,電話○○○○○○○」,反而引來歹徒的注意,因為,歹徒不必再想辦法找你家的電話,這種停車方式,最容易被作為作案的目標。
(2)汽車保養時,保養廠通常會在前門內側門鎖卡筍的附近貼上一張保養的記錄貼紙,上開有該保養廠的電話,歹徒也曾經打電話到保養廠要車主的姓名及電話,再向被害人要錢,所以,這類的字條最好撕掉或以其他方法保管。 (3)另外,加個方向盤鎖或排檔鎖或警報系統,造成擄車的人不易得手,並增加他被查獲的機率,也增加了他的心理負擔,而不願碰這類的車子,也是個不錯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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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掉下來,建築工人及建設公司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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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在建造房屋時,明知所作的冷氣機平台要用鋼筋,卻因鋼筋不夠,而未用鋼筋,多年後,該平台因無法承受冷氣機之重量而掉落,不幸打死路過的行人,這名建築工人有罪嗎?
解析:
(1)以鋼筋作為建築材料,是因為鋼筋可以增加韌性及承載力,所以,在建造房屋時,建築師繪製的設計圖,就會在設計圖上標示使用鋼筋的數量、規格及排列之方式,所以,施工的時候,就要按圖施工,絕對不可以偷工減料。
(2)本案建築工人因鋼筋不足而牽就不足的材料,在施作放置冷氣機的平台時,未依建築師之設計放置鋼筋,雖預見該平台於放置冷氣機後,有可能不能承受冷氣機的重量而掉落,但也可能承受得起重量而不會掉落,且縱使掉落時,也不見得會砸到人時,則這名建築工人於事後證實,該平台確實因放置冷氣機後,不能承受重量而掉落,並砸到人時,就要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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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在建造房屋時,明知所作的冷氣機平台要用鋼筋,卻因鋼筋不夠,而未用鋼筋,多年後,該平台因無法承受冷氣機之重量而掉落,不幸打死路過的行人,這名建築工人有罪嗎?
解析:
(1)以鋼筋作為建築材料,是因為鋼筋可以增加韌性及承載力,所以,在建造房屋時,建築師繪製的設計圖,就會在設計圖上標示使用鋼筋的數量、規格及排列之方式,所以,施工的時候,就要按圖施工,絕對不可以偷工減料。
(2)本案建築工人因鋼筋不足而牽就不足的材料,在施作放置冷氣機的平台時,未依建築師之設計放置鋼筋,雖預見該平台於放置冷氣機後,有可能不能承受冷氣機的重量而掉落,但也可能承受得起重量而不會掉落,且縱使掉落時,也不見得會砸到人時,則這名建築工人於事後證實,該平台確實因放置冷氣機後,不能承受重量而掉落,並砸到人時,就要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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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期付款買的汽車,在繳完分期款之前,汽車的所有權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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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蓉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休旅車,但因家裡支出龐大,沒錢繳納分期款,有一天下樓要開車時,發現車子不見了,地面上留了幾個大字:「妳沒有繳分期款,又找不到妳,我們將妳的車子拖回公司,請妳與我們聯絡,國豐汽車公司」,汽車公司是不是可以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就將車子拖回?
解析:
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買車子時,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出賣人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要到付清分期款時,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這些契約的內容,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以,汽車公司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而取回汽車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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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蓉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休旅車,但因家裡支出龐大,沒錢繳納分期款,有一天下樓要開車時,發現車子不見了,地面上留了幾個大字:「妳沒有繳分期款,又找不到妳,我們將妳的車子拖回公司,請妳與我們聯絡,國豐汽車公司」,汽車公司是不是可以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就將車子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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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買車子時,買受人只是先占有及使用車子,出賣人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要到付清分期款時,才取得汽車的所有權,且如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時,出賣人可以取回汽車,這些契約的內容,都會記載在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內,所以,汽車公司因蓉蓉未繳納分期款而取回汽車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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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期付款的汽車可以典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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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竟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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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竟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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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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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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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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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徵得朋友的同意,擅自使用朋友的隨身碼通話,有沒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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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雯和甜甜是好朋友,雅雯有一次走在街上,看甜甜打電話,沒有投幣,也沒有插入電話卡,就通話了,覺得很好奇,就問甜甜怎麼能夠通話,甜甜告訴她,說是用隨身碼通話,雅雯說要試試看,甜甜就告訴雅雯隨身碼,並教雅雯試打了一通,之後,雅雯沒有徵得甜甜的同意,就用甜甜的隨身碼打電話,雅雯有沒有刑責?
解析:
(1)電信法對盜用他人的電話,設有處罰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隨身碼是打電話的通行密碼,使用人要先向電話公司申請,並繳納月租費,電話公司就會給予一組○八○○共十一位個數字的隨身碼,再自行認定六個數字的密碼,使用人於輸入隨身碼及密碼後,就可以通話,通話費則算在申請隨身碼所附的電話的電話費,不必投幣,不必插入電話卡。
(3)雅雯未徵得甜甜之同意,擅自使用甜甜的隨身碼及密碼通話,電話費就由甜甜負擔,所以,雅雯是盜用甜甜的隨身碼,會被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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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雯和甜甜是好朋友,雅雯有一次走在街上,看甜甜打電話,沒有投幣,也沒有插入電話卡,就通話了,覺得很好奇,就問甜甜怎麼能夠通話,甜甜告訴她,說是用隨身碼通話,雅雯說要試試看,甜甜就告訴雅雯隨身碼,並教雅雯試打了一通,之後,雅雯沒有徵得甜甜的同意,就用甜甜的隨身碼打電話,雅雯有沒有刑責?
解析:
(1)電信法對盜用他人的電話,設有處罰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隨身碼是打電話的通行密碼,使用人要先向電話公司申請,並繳納月租費,電話公司就會給予一組○八○○共十一位個數字的隨身碼,再自行認定六個數字的密碼,使用人於輸入隨身碼及密碼後,就可以通話,通話費則算在申請隨身碼所附的電話的電話費,不必投幣,不必插入電話卡。
(3)雅雯未徵得甜甜之同意,擅自使用甜甜的隨身碼及密碼通話,電話費就由甜甜負擔,所以,雅雯是盜用甜甜的隨身碼,會被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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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指的公務員跟一般人所講的公務員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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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豐」是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的研究員,因對數學有獨到的教學方法,而被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網羅去作名師,被立法委員知道後,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要教育部查處,教育部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榮豐」是刑法所指的公務員嗎?
解析:
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這類的公務員大多是考試及格,依法派任的公務員。
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公務員,則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縱使是機關的臨時員工或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銀行或國營事業的員工,只要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果有貪污的行為時,就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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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豐」是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的研究員,因對數學有獨到的教學方法,而被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網羅去作名師,被立法委員知道後,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要教育部查處,教育部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榮豐」是刑法所指的公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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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這類的公務員大多是考試及格,依法派任的公務員。
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公務員,則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縱使是機關的臨時員工或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銀行或國營事業的員工,只要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果有貪污的行為時,就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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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狗兒要負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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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
解析:
一、要不要負刑責
(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打死自己的狗兒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
打死他人的狗兒
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
二、是不是就沒法可管?──不是。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龍仔」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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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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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不要負刑責
(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打死自己的狗兒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
打死他人的狗兒
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
二、是不是就沒法可管?──不是。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龍仔」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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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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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析: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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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析: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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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要多少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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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因為酒醉駕車撞到一個機車騎士,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處五個月太重了,想要上訴,但不知道要在什麼時候上訴,怎麼辦?
解析:
(1)志明對他酒醉駕車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判得太重了,想要上訴,就是表示「志明」對該判決不服。
(2)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要向原來審判的法院提出上訴書,所以,不能口頭聲明上訴。
(3)判決書的末頁,法官姓名的後面就會記明「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所以,在判決書的末頁可以找到上訴期間。
(4)但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
(5)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二月十日收到判決書,其上訴期間應至二月二十日屆滿。
(6)不過,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所以,只要也可請法警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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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因為酒醉駕車撞到一個機車騎士,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處五個月太重了,想要上訴,但不知道要在什麼時候上訴,怎麼辦?
解析:
(1)志明對他酒醉駕車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判得太重了,想要上訴,就是表示「志明」對該判決不服。
(2)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要向原來審判的法院提出上訴書,所以,不能口頭聲明上訴。
(3)判決書的末頁,法官姓名的後面就會記明「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所以,在判決書的末頁可以找到上訴期間。
(4)但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
(5)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二月十日收到判決書,其上訴期間應至二月二十日屆滿。
(6)不過,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所以,只要也可請法警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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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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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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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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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臺語)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婚外情是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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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鄭什麼都好,就是喜歡女色,一年前,跟助理發生性關係,開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麼罪?
解析:
(1)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
(2)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3)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女人,就是根據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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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鄭什麼都好,就是喜歡女色,一年前,跟助理發生性關係,開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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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
(2)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3)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女人,就是根據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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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給父母生活費會不會構成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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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有五個兒子,雖都沒有受到高深的教育,但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誰都不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兒子遺棄?
解析:
(1)通常所說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
(2)老王與五個兒子間,是直系血親,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老王的五個兒子對老王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都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以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個兒子給生活費。
(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王的五個兒子是不是構成遺棄罪,還要看老王是不是這五個兒子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會不會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因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而告他們遺棄,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反之,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個兒子不給錢,就可能會斷炊會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個兒子遺棄是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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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有五個兒子,雖都沒有受到高深的教育,但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誰都不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兒子遺棄?
解析:
(1)通常所說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
(2)老王與五個兒子間,是直系血親,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老王的五個兒子對老王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都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以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個兒子給生活費。
(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王的五個兒子是不是構成遺棄罪,還要看老王是不是這五個兒子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會不會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因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而告他們遺棄,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反之,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個兒子不給錢,就可能會斷炊會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個兒子遺棄是會成立的。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徵信社
徵信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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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from: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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